执行沪府〔1999〕17号、沪府〔2001〕6号《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》。
园区内三资、内资企业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,享受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营权。
园区内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执行沪府发〔2000〕55号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》。
对园区内的企业和单位,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,不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。
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业取得的所得,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对园区内的外省市投资项目,执行沪府发〔2001〕43号《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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